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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重罚!电焊工无证上岗、证件过期,被罚4.8万,东莞正严查!
发布时间:2021.06.05 浏览次数:

电焊工无证上岗、证件过期,企业将面临重罚


通报一:日常巡查发现一企业9名员工无证上岗,企业被罚4.8万


5月19日,东莞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9名电焊作业人员均无证上岗,在企业车间作业时,被东莞市凤岗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并制止。为此,该公司被东莞市凤岗应急管理分局立案调查,并被处以4.8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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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去年9月,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在全市开展“三项岗位人员”培训持证情况普查,企业安全培训、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专项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东莞市凤岗应急管理分局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紧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情况纳入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中,对企业无证上岗、证件过期等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截至目前,该分局累计查处无证或特种作业证过期企业5家,处罚5家,罚款1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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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二:因电焊工无证上岗,企业负责人被强制刑拘

近期,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一家企业中,因半数电焊工为无证上岗,东吴镇安监所已立案处罚,企业负责人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


电焊属于特种行业,在作业时火花四溅,如果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因此电焊工持证上岗也是必备条件。2月下旬,东吴镇安监所在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1名电焊工中,有6名电焊工在没有电焊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东吴镇安监所负责人表示:

“这家金属制品企业在我们辖区里属于规模比较大的企业,由于行业特殊性,电焊工作又是其中一道重要环节。因此,我们在当天上午发现这一情况时就立即告知企业整改。在下午进行‘回头看’检查的过程中,我们再次对这家企业进行检查,但是发现企业仍然没有整改,还在违规操作。”

发现这一情况后,东吴镇安监所立即联合辖区派出所,对企业负责人开展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东吴镇安监所已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处理。据悉,该企业负责人已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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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东莞正严查这类人员证书!

据报道,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定于2021年3月-6月在全市开展企业焊工类、电工类、高处类作业等特种(危险)作业持证上岗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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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检查内容
围绕企业落实焊工作业“十二个不准+一条外包要求”、电工作业“十条要求”、高处作业“五个必须”的要求,严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防护措施不力和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

(一)焊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持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审批,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5.各种盛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8.进行焊、割作业附件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9.交叉作业时,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10.作业现场没有监督(监护)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11.作业现场没有安全消防器材,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12.作业人员没有佩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13.外包作业时

一是严格安全准入制度,不准外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是实施统一安全管理,应当与外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外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不得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包而不管。

三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应对外包单位人员进行入厂(场)安全教育,告知外包作业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监督外包单位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等情况。外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业务培训与指导。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是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应监督检查外包单位编制的安全作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督促外包单位严格执行有关的安全作业标准、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五是强化应急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和衔接工作,在发现或接到外包工程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生产经营单位要将承包单位编制的外包工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外包单位应配合发包单位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并配合发包单位定期进行演练。


(二)电工作业

1.作业中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和使用合格的电工工具、防护用具;

2.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4.熟悉电气设备和线路的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不留隐患;

5.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各种电工工具、电工仪表和防护用具;

6.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危险度预测;

7.发生人身触电事故、电气火灾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

8.发生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积极参加抢救,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经过;

9.从事防爆电气作业的人员,还应熟悉防爆电气设备的型号、性能、操作方法、安装和检查工艺,正确地安装、维护和保养;

10.指定专人监管电气设备或开关上的警示牌,禁止无关人员移动或摘除警示牌。


(三)高处作业

1.作业人员未持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2.未建立高处作业票安全管理制度,作业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作业;

3.作业人员未落实戴好安全帽和系好安全带等个人防护;

4.作业现场未按要求搭设脚手架、防护网、防护栏等设施或水平生命线装置;

5.未安排监护人员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确认、监护、通信联络等工作。


二、六大治理工作措施
(一)根据专项执法行动要求,确保企业特种作业持证情况自查自纠,做到全覆盖;
(二)安全培训考核严查假证、作弊人员;
(三)全面推动特种作业人员网络化报考;
(四)派发特种作业常见问题解答宣传册;
(五)落实培训质量,提高特种考证通过率,逐步实现特种作业实操系统化;
(六)开展特种作业专题宣传及警示活动进园区。
盘点因违规电焊引发的事故

案例一:电焊工无证上岗,8人死亡!负责人入刑,17人被追责!

2020年8月8日下午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锦后路95号厂房发生火灾,大量浓烟直冲天空,事故造成8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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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此次火灾的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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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直接原因

经消防部门调查分析,起火原因为蒋祖斌在四层电梯井口违规焊割,溅落的焊渣引燃第一层电梯井口西侧阁楼上的海绵堆垛引发火灾。

1.违规施工防护不当引发火灾。起火建筑业主在生产经营期间违法违规扩建电梯井道,组织两名无施工、特种作业资质的工人施工,在对第四层电梯井道附近裸露钢筋进行电切削(电焊切割)时,未清理周边及下方可燃物,未落实现场动火监护人及相关防护措施,未在电梯门开口处落实全封闭安全防范措施,尤其在第一层电梯井道开口处未采取围挡封闭措施,导致焊渣向周边溅落,引燃第一层电梯井旁的易燃物品。同时,施工部位位于井道,起火后形成烟囱效应,加速火势蔓延上升速度,且电梯井道在各层均有开口与楼层空间贯通,火势迅速蔓延,最终导致火灾发生。

2.违章搭盖扩大灾害后果。起火建筑第六层及第七层均有局部违章搭盖铁皮屋作为生产场所,增加建筑火灾荷载。其中,第六层东南角原为开敞露台,因被违章搭盖的铁皮房占用为车间,无法作为临时避难区域;同时,铁皮屋靠外墙设置,全封闭未开设门窗,直接影响建筑排烟通风,火灾发生后高温有毒烟气迅速在第六层大量聚集。

案例二:工地发生火灾,无证电焊工被拘留十日

2021年3月10日下午2时15分,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9号一停业建筑(原中南大酒店)发生火灾,救援人员到场看到现场有大量浓烟。经应急救援部门和警方联手扑救,火势很快得到控制。14时25分火势被扑灭,无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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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部门现场勘察,确认起火原因系工人氧焊切割施工操作不当。据现场施工人员交代,他们并无从事氧焊工作的资质和证照,事发时,用氧割切除废旧新风管道时,溅出的火星引燃了现场堆放的泡沫导致了此次火灾。目前,武昌区公安分局中南派出所已依法对造成火灾的直接责任人李某、朱某、王某、刘某、张某等5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工地发生火灾,无证电焊工被拘留十日

2020年11月6日,湖北孝感市一在建工地发生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其中涉事焊工严某此次火灾事故中过失导致火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严某处行政拘留十日处罚。目前,严某已送至孝南区拘留所执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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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现场画面

案例四:未取得气焊上岗证,私自进行气割操作引火灾,行拘十日

2021年4月14日,邱某某在未取得气焊上岗证的情况下,私自进行气割操作。作业过程中,因气割产生的火星溅落至室内的建筑材料上,致使建筑材料燃烧引起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慈溪市公安局对邱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电焊工违规切割!董事长、安全员、电焊工等10人被刑拘!

2019年7月14日下午1时许,47岁的电焊工郭某某,在切割江汉饭店二楼冷却塔的铁架时,违规操作引发火灾,致该建筑屋顶被烧。7月15日晚,在当地警方支持下,江岸分局民警赴大悟县将郭某某抓获。现场判断为江汉饭店外立面改造引发火灾,起火部位为五层楼楼顶,燃烧物质为木材等。经过消防紧急处置,当日下午17时左右明火已经被扑灭,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饭店房顶的房顶已被烧垮。当时初步查明,起火原因系电焊工在二楼室外阳台用电焊切割铁架火星引起。

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7月16日通报:“7.14”江汉饭店火灾事故发生后,相关事故责任调查迅速启动。10名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
包括:
  1. 江汉饭店法人、董事长兼武汉合汇置业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长杜某某
  2. 武汉聚鑫全向物质回收有限公司法人、总经理彭某某
  3. 湖北合汇置业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何某某
  4. 湖北合汇置业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王某某
  5. 公司项目经理邓某
  6. 现场负责人、安全员杨某
  7. 武汉聚鑫全向物质回收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余某某
  8. 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王某某
  9. 电焊帮工韩某某
  10. 电焊工郭某某

案例六:气割前未确认即动火施工引发火灾,焊工被行拘

2019年,衢州市江山市某公司内混合材棚发生火灾,所幸救援及时,火情得以控制并扑灭。据初步调查,现场烧毁塑料彩钢瓦若干,火灾过火面积804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9200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5月6日,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操作人员郑师傅未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在进行气割作业前未确认现场无火灾、爆炸危险的情况下即动火施工,不慎引燃排水槽内侧的塑料瓦引发火灾,属情节严重。因郑某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江山消防部门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依法报请公安机关对郑某做出了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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